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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员请求确认劳动关系,能否得到支持?

来源:国普网 作者:汪玉梅 时间:2025/11/17 10:32:17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王某开始从事外卖骑手工作,接受站长李某的日常管理,需参加每日晨会,固定工作时间为早7点至晚22点,请假亦需经站长审批。其工资先后由某人力公司、某信息技术公司及某外包公司接替支付。
2019年11月,甲货运公司与乙外包公司签订《配送业务外包服务合同》,将配送业务外包给乙公司;乙公司随后又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同类合同,将业务再次外包。王某在此期间签署了《承揽服务协议》,形式上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与劳务公司建立承揽关系,但其实际工作内容与管理模式并未发生实质变化。

甲货运公司一直为王某购买雇主责任险。外卖平台软件信息显示,王某于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期间为某传媒公司全职骑手,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为甲货运公司全职骑手,且某传媒公司与甲货运公司为关联公司。此外,王某每月均收到外卖平台官方短信,告知薪资已上传,平台薪资界面显示的发放主体为甲货运公司,金额与其银行流水一致。
2020年6月4日,王某因工负伤,但甲货运公司否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因工伤期间未解除劳动合同,王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2018年6月7日至2020年8月17日期间与甲货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确认王某与某货运公司自2018年6月7日至2020年8月17日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解读】 

一、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原则:事实优先

在新业态用工模式下,平台企业常通过劳务连环外包、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等方式规避用工责任。然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法院在裁判中坚持“事实优先”原则,不局限于表面协议形式,而是基于实际用工情况作出判断。本案中,尽管王某签订了《承揽服务协议》,但双方并未以平等市场主体身份履行承揽关系,实质上仍为用工管理,故该协议不能否定劳动关系的成立。

二、劳动关系认定的双重维度:主观合意与客观从属性

认定劳动关系需从“主观合意”和“客观从属性”两个层面:

主观合意层面:劳动者应有合理理由相信其与特定主体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外卖平台的标注、薪资短信通知、雇主责任险的购买等外观表现,足以使王某信赖其用工主体为甲货运公司。甲货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就用人单位变更向王某作出明确告知,应认定双方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主观合意。

客观从属性层面:需从人格、经济和组织三个维度判断从属性。王某受平台算法派单约束,需遵守晨会、请假等管理制度,体现了人格从属性;其工作持续稳定,收入来源于甲货运公司与平台结算,具备经济从属性;配送服务系甲货运公司主营业务组成部分,相关收益与风险亦归属公司,符合组织从属性特征。

三、新业态用工的裁判导向:穿透式审查

针对新业态用工链条复杂、主体多元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4)》指出:“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根据实际用工,判断外卖小哥等与平台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破除以劳务连环外包、诱导注册个体户等方式规避用工责任的‘障眼法’。”《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5)》进一步明确:“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指导性案例,对平台企业要求劳动者注册为个体户再签订所谓合作合同的,明确依用工事实认定劳动关系,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综上,法院在本案中采用“穿透式审查”方法,超越“平台+多层外包”的形式架构,识别出实际用工主体,支持了王某的诉请。该判决有力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亦为类案裁判提供了重要参考。

编辑: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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