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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盗走母亲存单,为隐瞒真相又伪造了一份……

来源:正义网 作者:李至鑫 张春玲 时间:2025/4/29 10:44:42

女儿因生活拮据盗走母亲存单,顺利支取存款后,为了隐瞒真相又伪造了一份存单。经辽宁省凌源市检察院提起公诉,2月4日,法院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分别判处王某、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各并处罚金2万元。

急需用钱盯上母亲的存单

王某离异后在娘家居住,上高中的孩子归她抚养。没有正式工作的王某,靠打零工维持生计。

2024年1月,王某的信用卡账单逾期未还,催款短信和电话接连不断,儿子补课费也需缴纳……为了缓解燃眉之急,她盯上了母亲孟某的一张5万元3年定期存单。

一天,王某趁母亲外出买菜的间隙,潜入母亲房间,在抽屉里翻出了这张存单和母亲的相关证件。她怀着忐忑的心情来到银行,凭借记忆中母亲常用的银行密码,将存单内的钱取出后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中。见银行工作人员收回存单时并未察觉异样,她办完业务后匆忙离开了银行。

担心被发现伪造存单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的恐惧与日俱增,每次一想到母亲可能会发现存单被支取,我就坐立不安,这种心理上的折磨让我几近崩溃,于是决定做假存单来掩盖自己的错误。”王某到案后交代说,她在某电商平台找到了制作假存单的相关商家信息,经过仔细筛选确定了一个商家(办案查实名叫张某)。经讨价还价,双方以700元的价格达成交易,并商定先支付350元,如果对假存单满意再付另一半尾款。于是,王某通过线上支付的方式将350元转给了商家张某。

张某收款后,迅速利用专业的印刷设备,精心伪造了一张存单。王某看到照片后很满意,通过微信支付了尾款350元,并将收件地址和联系方式发给了对方。没过多久,王某收到了逼真的假存单,并将假存单放回了原来的位置,试图让一切恢复原状。后王某、张某二人互相删除了微信等联系方式。

“我打算把那5万块钱存款取出来,有点急用。你带着我去一趟银行。”2024年4月11日,母亲孟某对王某说道。王某听到这句话,挤出一丝笑容回答道:“行啊,我陪您一起去。”

王某怀着忐忑的心情陪着母亲来到了银行。孟某走到柜台前,将那张伪造的存单递了过去。王某站在一旁,眼睛紧紧盯着经办人的一举一动。经办人接过存单,开始仔细核对信息,反复查看了几遍存单,然后抬起头表情严肃地对孟某说:“不好意思,您这张存单有点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核实。”孟某听到这话,一脸疑惑地说:“怎么可能呢?这存单一直好好地放在家里,怎么会有问题?”

银行经办人员经过查询发现该存单已经被支取销户,并确认孟某出具的存单纸张颜色和字体都不对,经进一步辨别确认该定期存单系伪造。工作人员迅速将伪造存单情况报告给了上级部门,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知事情败露主动交代

接报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孟某和王某带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凌源市公安局经侦查发现,孟某确有该银行5万元定期存款,但该存款已被王某于2024年1月提前支取了,孟某对假存单一事确实不知情。

在公安机关追查王某支取母亲5万元定期存款缘由及用途时,王某知事情已经彻底败露,主动交代了提前支取存款和伪造存单欺骗母亲的事实经过。公安机关顺藤摸瓜,锁定了制作假存单的张某,查实了二人的微信聊天截图、寄快递物流信息、微信转账记录等,在掌握了二人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的关键证据后,分别于2024年6月12日和22日将王某和张某传唤到案。

2024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以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将二人移送至凌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依法审查,认为伪造金融票证罪属于行为犯,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金融票证的行为,无论其是否有后续将伪造票证用于流通使用的行为,均构成犯罪既遂。王某为了掩盖自己私自支取他人存单的行为,找人伪造银行存单,而张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制作并出售假存单,他们的行为完全符合伪造金融票证罪的构成要件。

2025年1月13日,凌源市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对王某、张某提起公诉。

编辑: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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