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普网

当前位置:首页  > 食药环旅

以案释法|母猪肉变“牛肉”?主犯获刑15年!

来源: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时间:2025/12/10 10:12:27

“草草杯盘共笑语,昏昏灯火话平生”。寻常饮食,承载着人间的温情与生活滋味。然而,当食品安全底线被突破,这份质朴的烟火便蒙上了阴影。





图片



近日,湖北省法院发布一批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其中,鄂州中院审结的崔某胜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引人关注。此类案例的发布,旨在通过司法判决震慑犯罪,为食品行业自律提供镜鉴,推动“敬畏法律、尊重生命、诚实守信”成为社会共识,让“一粥一饭”回归本真之味。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至2024年1月,被告人崔某胜陆续从湖北省襄阳市、河南省南阳市等地屠宰场及被告人李某柱处购入母猪肉,雇佣李某勤、尚某学、刘某军、崔某学等人,在租用的襄阳市某厂房内将母猪肉加工伪装成牛肉,随后以每斤11元至18元不等的价格,销往湖北仙桃、石首、孝感、汉川等地市场。在此过程中,其子崔某负责接单、结算及运输,其妻翟某连协助安排加工装卸,其女崔某欢负责记账、核算,形成采购、加工、销售、运输、结算的全链条作案团伙。经查,该团伙销售金额累计达497.47万元。

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被告人刘某从襄阳某屠宰场及李某柱等处购买母猪肉,在面包车内及租用厂房内加工伪装成牛肉后,以每斤12元至15元不等的价格批发给被告人彭某志等人零售,并伙同他人在襄阳、随州等地销售,金额累计66.9万元。

2024年1月,被告人彭某志从崔某胜、刘某俊处购进假牛肉,以每斤25元至30元的价格在鄂州等地冒充牛肉销售。后与赵某伟合伙,雇佣李某博送货及帮助销售,该阶段销售金额共计16.91万元。

经检测,从崔某胜、刘某俊、彭某志处查扣的肉品检测出猪源性成分,未检出牛源性成分。

裁判结果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崔某胜等人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各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生产、销售假牛肉制品,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主犯崔某胜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50万元,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食品经营;其余十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八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另判决崔某胜承担惩罚性赔偿金497.47万元,刘某俊承担66.9万元,并责令二人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根据参与程度、作用大小及社会危害性,对李某勤适用缓刑,对崔某欢免予刑事处罚。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





图片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将母猪肉加工冒充牛肉销售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母猪肉虽非禁食品种,但其肉质、口感、营养及价格与牛肉存在显著差异。被告人通过加工刻意掩饰真实属性,以低价肉冒充高价牛肉销售,实质是以假充真,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与健康权,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涉案人员众多,分工明确,形成家族式、全链条犯罪团伙。人民法院采取“严惩主犯+全链条追责”的裁判思路,对组织者及关键人员依法从严惩处,并在追缴违法所得的同时判令承担等额惩罚性赔偿,彰显了司法严厉打击食品犯罪、维护市场诚信的坚定立场,也为食品从业者敲响了守法经营、诚信为本的警钟。


编辑:建君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普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栏目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果发现本栏目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本网010-53351827,邮箱jizhehxy1975@163.com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网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凡本栏目注明“来源:国普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栏目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栏目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商业目的及应用建议,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应在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国普网及作者”,违反上述声明者,本栏目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