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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为何能改变量刑建议?

来源:国普网 作者:邱跃 时间:2025/7/23 14:52:27

【案情简介】              

2018年至2021年,冯某从某公司采购大量高仿的耐克、阿迪服装,雇人在微信朋友圈对外批发销售。2021年2月,某公安机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将冯某拘留。2021年6月,某检察院提出对冯某量刑五年的建议。冯某家属委托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邱跃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判决结果】              

被告人冯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律师解读】                 

接受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与冯某进行深入沟通,详细了解案件细节,并仔细查阅相关材料。经过对采购清单等证据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分析,邱跃律师发现本案存在两个关键的争议焦点:

其一,冯某所销售的货物中是否包含真货;

其二,在量刑时应该适用新法还是旧法。

一、冯某采购的货物中有真货检察院在起诉意见中指出冯某的货物均为假货,而辩护律师通过核对发现冯某采购的26200件货物中有16580件并非侵权商品,而是从正规渠道采购的相似商品。这些商品和知名品牌有很多不同点,并未侵犯知名品牌的商标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此类商品对应的数额不应计入犯罪金额。辩护律师收集了采购合同、供应商证明、货物清单等证据并提交给某检察院,以证明冯某仓库中的货物并非均为假货。此外,辩护律师通过类案检索发现在某省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严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检察院提出“因本案真假油品混合对外销售,需要查清‘假’油品的来源和数量,剔除不合理部分”,为本案犯罪数额的计算提供了参考。

二、本案应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检察官最初依据旧法,以销售金额为标准对冯某量刑五年。但在庭审期间,《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当新旧法律对同一犯罪行为都有规定时,原则上适用旧法,但如果新法规定的处罚较轻,则适用新法。《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进行了修改,将“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改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本案应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以违法所得数额为标准进行量刑。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将量刑建议由五年变更为两年六个月。

编辑:庄清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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