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8日,一身便衣的前警察汪剑武来到昭通市中级法院,他虽然是被告人,却得以和辩护律师们一起步入法庭。
此次,备受全国公安系统关注的汪剑武被控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一案重审二审开庭审理,这已经是他第十二次(包括庭前会议)出庭受审。这次庭审有50人左右参加旁听,旁听人员除了汪剑武的亲属,还有昭通市公安局的警察,昭通市区部分律师等。
昭通市中级法院。刘虎 摄
滇、川、贵交界处的昭通市镇雄县是“云南人口第一大县”,人口达180多万。从警20年的镇雄县公安局原副局长、“打黑英雄”汪剑武至今难忘,2020年7月2日午后,镇雄县纪监委的一二十人来到县公安局将其押走,称市纪委的找他,来人当众把他肩上的警衔和胸前的党徽几把扯下,然后将其带到200公里外的昭通市区留置。
此后,他失去自由整整四年。
马拉松式的司法长跑,在汪剑武和辩护人的努力申请下,此次开庭前,汪剑武案终于调取到了其办案人员秦小玲和案外人朱绍东“滥用职权”案卷宗,在此次庭审中,案件真相得以揭露:“纪监委人员和他人敲诈警察不成,遂将其构陷入罪”。
当日16时许,汪剑武发表最后陈述,他自述,自己被构陷坐了四年冤狱,已经不需要同情,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他只希望受到法庭公正的对待。希望二审法院依法办案、判其无罪,为其平冤,并将有关构陷者和其它有关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移交有权机关调查处理。
随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并表示将对全案证据予以审查,“如有必要,会恢复庭审。”
01 新证据表明:镇雄县纪委女干部与情人共同构陷
“被留置前,有好心的朋友多次提醒我,称有人传话镇雄县纪监委某些人要收拾公安局,收拾我,让我要注意点,言下之意就是让我去找他们说情送礼可能就不查我......”在法庭上,汪剑武多次提及此事,以说明其案件背后另有隐情。
与以往庭审不同,汪剑武此次是和旁听人员一道便装步入法庭。身陷囹圄四载的他今年7月1日已经获释。
汪剑武(左)和他的两位辩护律师朱智、吴正兵。刘虎 摄
2020年11月3日,汪剑武被以滥用职权罪逮捕。2021年9月13日,绥江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汪剑武构成受贿、玩忽职守二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汪剑武不服提出上诉。
上诉期间,查办汪剑武的镇雄县纪监委人员秦小玲和镇雄县委巡察办工作人员朱绍东因滥用职权被留置查办。2023年1月6日,昭通中院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汪剑武案发回重审。
2024年4月15日,绥江县法院重审后去掉一起玩忽职守罪指控事实,改判汪剑武四年有期徒刑。
汪剑武对该“和稀泥”的有罪判决第二次提出上诉。汪剑武说,如果自己有罪,自己既没有退赃,也没有认罪认罚,为什么一下子减轻了三年量刑;如果自己无罪,为什么不彻彻底底判决自己无罪?
重审二审,汪剑武及其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揭露案件真相的很多证据。伴随着新证据的举证质证,“一名警察如何遭纪监委有关人员伙同他人敲诈不成,被构陷入狱”的隐秘内情也随之公开。
据辩护律师当庭陈述,新证据为法庭调取的原镇雄县委第五巡察组巡察专员朱绍东、原镇雄县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秦小玲涉滥用职权罪一案的卷宗材料。
而秦小玲正是汪剑武案件当时的主要办案人员。在汪剑武案审理期间,秦小玲与朱绍东双双落马。
虽然秦小玲是90后,朱绍东是60后,年龄相差非常大,但根据庭审材料中朱绍东和秦小玲供述,二人系长期同居的情人关系,在自书和供述中,秦把朱绍东称为“恩师”,然后是“男友”。
此前,镇雄公安局接到上级交办的涉黑恶犯罪有关线索,其中就涉及到镇雄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秦小玲有30万元的转账记录,汪剑武又是扫黑办主任,这或许也是朱绍东、秦小玲策划构陷他的原因之一。
秦小玲和朱绍东滥用职权罪《刑事判决书》显示,秦小玲任职期间,在办案过程中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向非审查调查组工作人员朱绍东泄露案情,让其查阅相关卷宗、修改报告、参与询问重要证人,审查调查对象等。
但此次庭审举证中,秦小玲的供述却说:其实朱绍东参与指挥办汪剑武案,是经过时任县委常委、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严端银私下同意的,并告知其不许让任何人知道,同时她还说严端银长期性骚扰她,她想通过办案立功,早日调离镇雄这个“是非之地”。
一个分析是,严端银私下同意由并非监委工作人员的朱绍东参与办案,或者是因为秦太年轻没有办案经验和能力,就默许秦拉朱来帮忙搞案子。而秦小玲案件自书材料和口供中,都坦承自己是因为年轻幼稚被利用,被当枪使。
公开信息显示:严端银,男,汉族,1972年12月生,党校大学学历,1996年11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他曾担任过永善县码口乡纪委书记、永善县监察局副局长、永善县纪委正科级纪检监察员、昭通市纪委纪检监察一室副主任等职,后转任镇雄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是秦小玲的直接上级,2020年调任昭通市公安局纪检组组长。
2024年7月28日下午,有网友在发布了有关严端银的一段长达1分钟的视频,并公布了一段录音,引发舆论关注。
录音中,严端银让女下属放心,称自己不会乱拍照,女子则回应称“书记,你酒喝多了”。紧接着男子连说了两遍“亲一下”等调情的话语,女子又说“书记,你喝多了”。
当地消息称,这次网络举报后不久,严端银即被调到鱼洞水库管理局上班,等待有关部门调查。而视频中的这段录音,极可能是源头来自已经出狱的秦小玲。
再考虑到秦自述中说自己被严“性骚扰”一说,则严在这方面的问题仍有待披露。
02 假案如何被制造
前述《刑事判决书》中认定,“秦小玲在办理汪剑武案件时,让朱绍东对证人宋某某等人进行调查取证,并参与修改报告,并借此索贿证人宋某某两万元”。
汪剑武及辩护人当庭称,根据朱绍东、秦小玲案相关卷宗和判决可以看出,本案从立案、调查到留置程序均不合法,“本案完全系朱绍东、秦小玲利用自身权力,通过虚构事实,威胁、恐吓证人获取相关虚假证言蒙骗、欺骗上级监察机关同意,继而对汪剑武进行立案调查,采取留置措施。”这从镇雄纪监委案审办某工作人员和某纪委副书记后来的证言中已经得以证实。
“通过查看朱绍东、秦小玲滥用职权卷宗,梁华明审讯三次同录,加上梁华明出庭证实,可以说汪剑武案背后的构陷手段让人怵目惊心,脊背发凉。”辩护人称,汪剑武案中所有指控其构成犯罪的相关证人证言内容,均与案涉“初核报告”和“审查报告”中内容完全一致。
“两份报告不但没有按照《监察法》规定经过集体讨论,还由案外人朱绍东进行修改。更为不可思议的是,审查调查报告结尾处没有调查人员和组长的签名——秦小玲供述不承认是她写的报告,朱绍东指认时也不承认是其修改的报告,那这个报告是从哪里冒出来的?这还是一个待解的谜。所以,这两个报告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均没有法律效力。”审查调查汪剑武便没有了程序和事实依据。
辩护人当庭主张,根据证据显示,为了让朱绍东“站台、威慑”有关作证的公安民警,秦小玲将询问证人场所设在朱绍东县委巡察办的办公室而非监委问话室,“期间秦小玲大部分时间一人询问,询问完以后再由其他监委人员帮忙补签名,甚至有一些询问笔录还要传给朱绍东看后认可才行。秦小玲将关键证言“突破”后,其他调查人员再按照秦小玲前述虚假笔录内容重复询问以固定相关证据。”
甚至,很多证人证言比如申鹏、李立、邓准、张旭等直接是朱绍东本人和秦小玲一起“询问”后,再签署其他监委工作人员名字。这从秦小玲和监委几个后来接受调查人员的笔录中得到了证实。
根据庭审证据,秦小玲伙同朱绍东大肆敲诈被调查对象和证人的传言也得以证实。
辩护人据此向二审法院继续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由于朱绍东、秦小玲等人参与调查的证据因调查主体和程序严重违法而丧失了证据合法性,应将它们全部予以排除,然后以证据不足、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依法宣告汪剑武无罪。”辩护人称。
对此,昭通市检察院的出庭检察员在质证时表示,对辩方举示的该项新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予以认可,并称要“正视存在问题”。
该案审判长则当庭表示,对于朱绍东、秦小玲案卷宗反映出的问题,是否影响汪剑武案相关证人证言的有效性,是否采信,需待合议庭审查全案证据后作出综合评判。
03 愚蠢到家的“受贿”
公诉机关对汪剑武受贿的指控引发极大争议,在上次庭审中,更出现同步录音录像与笔录内容完全相反的乌龙事件。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9年至2020年期间,汪剑武利用其职务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及影响力,以借为名,多次收受梁华明的财物共计约14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一审法院认定,汪剑武利用职务之便为梁华明谋取的利益主要涉及三起事项:接受梁华明请托查处游本宇案、为梁华明子女落户打招呼以及帮助梁华明追讨私人债务提供便利。
二审出庭检察员发表意见称,汪剑武对梁华明的请托事项提供了帮助,属“以借为名”行受贿之实。
审判长对此表示,汪剑武的行为究竟是借钱,还是“以借为名”的受贿,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存在权钱交易,即通俗说的是否出卖了手里的权力,汪剑武是否利用其职权为梁华明谋取了利益。
汪剑武当庭辩称,其与梁华明早在2012年就已相识,2015年时双方关系就相处得很好,不但是好友,更有姻亲关系,“不是兄弟胜似兄弟”,故二人之间关于投资、买房等借款的经济往来属于亲戚间的相互帮助,并未利用任何职权为对方谋取利益。
汪剑武还指出,梁华明此前的出庭证言以及三段同步录音录像能明确证实,相关款项属于借款,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以借为名”的受贿款,并且从这三段同录资料中能明显看出是有关调查人员在伪造笔录陷害于他。关于受贿罪,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无法自圆其说的证据采信方式让人无法理解——说采信梁华明的录音录像内容,但又不采信其在三次同录中从始至终都说是借款而非送钱的证言内容。反而采信的是某几个监委调查人员伪造的笔录内容。
汪剑武的释放证明。受访者提供
辩护人补充道,如果汪剑武真的是受贿,那么梁华明就是行贿,是共同犯罪的嫌疑人,而不应作为证人。如此仅追究“受贿人”汪剑武而把“行贿人”当证人,这本身就不正常,否则所有办案人员都是玩忽职守或者徇私枉法了。
此外,汪剑武四年以来的一致陈述、梁华明的当庭证言、询问同步录音录像以及公积金取款明细显示,涉案款项本属正常借贷,却在秦小玲等人搞出来的《调查报告》中变为“以借为名”的受贿款项,“秦小玲、朱绍东滥用职权卷宗已经揭露了本案的真相,证明了所谓汪剑武受贿完全是指鹿为马。”但一审法院却不采信梁华明同录及出庭证言,反而采信秦小玲等人违法伪造的证据,甚至隐去一些无罪证据来认定汪剑武构成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这种采信证据方式判决,轻一点说是错误判决,本质上来说是徇私枉法裁判。
“如果梁华明提供的借款是受贿款,汪剑武作为主管刑侦的老警察,反侦查能力还是有的,为何不直接收取现金呢,何必又给自己找麻烦用银行转账留痕迹的方式?”辩护人称,梁华明提供借款的行为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三个谋利事项没有任何关联,“如汪剑武利用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梁华明提供帮助,上述三个所谓的谋利小事项又怎么可能办不成?特别是在镇雄县全力推进城镇化建设的当时,怎么连自家亲戚的一个孩子户口迁移之事都还需要电话咨询时任派出所长,而最终因手续不全也未办成,这是利用了手中职权吗?尤其游本宇案件的查处,调取来的证据已经充分证明2017年初梁华明是自己去县公安局打黑大队报案,之后案件一直没有了结,其对镇雄公安极度不满,之后其当面向时任县委书记报告,该案被县委督办,最后是其出资请人调线跟踪才抓获了游本宇,案件在发案两年之后才得到处理。同时,梁华明受害案,只是游本宇系列案件(法院认定9起)中的一起。”
辩护人还称,不管梁华明与汪剑武是何种关系,其合法权益都应当依法受到保护,只要汪剑武在此工作过程中是依法履职,都应当受到支持。更何况,不可能因为游本宇案件中有一个受害人叫梁华明,就要把案件搁置不办理,那么如何向其他受害人交代,这样算不算渎职失职?
此外,在案证据找不到一份可以证实汪剑武在审批该案办理的过程中向任何办案部门和人员打过招呼、说过情。只要稍有常理就会明白,如果汪剑武对该案有私心,案件不至于会拖了两年之久。
辩护人当庭质疑,“这算得上为他人谋利吗?警察积极打击犯罪叫谋利,这是不是听起来有点别扭,实在荒唐可笑?”
04 对未办理、未分管刑案的“渎职”
案发前,汪剑武长期处于扫黑除恶和刑侦工作第一线,镇雄县很多黑恶势力犯罪团伙都是在其组织指挥或参与下打击掉的。但令汪剑武没料到的是,朱绍东、秦小玲等人正是从其引以为傲的“扫黑”功绩案件中罗织罪名来构陷他。
为了推动工作,汪剑武依法同意取保了一名获得受害方谅解、赔偿损失、达成和解协议、投案自首的轻伤害嫌疑逃犯(即成海取保案),最初几度被认定有罪,就是因为有人要陷害他。本案发回重审后,这一起构陷事实法院不予认定,已充分说明了问题。
公诉机关指控称,汪剑武在任镇雄县公安局打黑大队长期间,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吴学忠等人案件“有案不立”、“立案不查”;任县公安局副局长后,亦“未认真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导致该案久拖不决”,致使被害人多次反映,后经法院判决,该案为“恶势力”犯罪团伙,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审法院认定,汪剑武在吴学忠等人案件中“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有案不立、立案不查,也未尽到督促责任,致使案件久拖不决”,构成玩忽职守罪。其不作为、慢作为,客观上为恶势力充当了“保护伞”。汪剑武说,这或许是绥江法院首创,过失犯罪可以成为黑恶势力“保护伞”。
而在此次重审二审中,本期指控最大争议焦点即为:汪剑武在吴学忠案中是否具有相应的工作职责?这是构成玩忽职守的前提。
出庭检察官表示,依据镇雄县公安局相关文件,“镇雄县公安局打黑除恶侦查大队负责全县涉黑涉恶案件和其他组织性较强的重特大案件的侦办。而汪剑武主持打黑大队工作,负责办理镇雄全县的涉黑涉恶案件,对吴学忠等人的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具有相应职责。”
镇雄县公安局。刘虎 摄
对此指控,汪剑武辩称,根据他的会议记录本,对于吴学忠等人的案件,时任县公安局局长何国荣当时明确指示:“由副局长袁峰统筹,安排其分管的西城派出所申鹏、李立负责调查,并抽调其分管的西环路维稳民警组民警张旭参与,要尽量避开打黑大队,以免打草惊蛇.....”故该案完全是由西城派出所立案侦查。
据此次申请调来的证据显示,西城派出所四次立案审批和主管局领导均为袁峰,自己对案件办理进度并不知情,亦无相应职权参与。本案自始至终没有移交给打黑大队过,打黑大队也没有任何人参与调查取证。这个事实从申请调取来的60多份询问笔录和其他材料中完全得到印证。
辩护人亦表示,汪剑武在任打黑大队长期间,吴学忠案一直由西城派出所调查。作为和西城派出所同级别的打黑大队,汪剑武在没有主管局长的安排下便不能主动参与案件办理;而汪剑武在任副局长期间,其并未分管西城派出所,袁峰作为前任副局长也并未与其做过任何交接工作,也没有任何受害人找过汪剑武反映过,所以对于吴学忠案办理进度毫不知情。“反而在2018年年底知道吴学忠案件久未结案的情况下,县局主要领导指示安排西城派出所组织相关民警开展秘密调查,完善证据后才对该案收网打击。”
此外,辩护人当庭指称,吴学忠案之所以久拖不决,责任完全在当时西城派出所相关办案人员和当时主管的副局长袁峰,而不在汪剑武。这个情况实际上在纪监委对吴学忠案的《调查报告》和对汪剑武案《起诉意见书》中已经很明显,但不知道为什么偏偏要选择性追究汪剑武的刑事责任?
05 对两位警察笔记本司法鉴定的重大发现
朱绍东、秦小玲案卷宗显示,朱绍东、秦小玲等人本想通过对该案进行调查“收拾”时任县公安局政委袁峰。但在袁锋、申鹏等人向朱绍东送礼行贿之后,所有责任便被朱绍东、秦小玲在初核报告中完全推给了汪剑武,袁峰、申鹏和李立为“配合”朱绍东和秦小玲的调查,更制作了虚假证据包括《情况说明》、笔记本记录和询问笔录。
在案证据显示,为推卸责任,袁峰出具了一份把责任完全推给汪剑武的《情况说明》交给朱绍东,申鹏和李立制作了虚假的会议记录本。“申鹏提供的个人会议记录本,经过鉴定证实,笔迹形成时间不是其标注的会议召开时间。”也即该笔记本记录内容虚假。
这个问题申鹏在后来接受调查时已经承认是补的。李立的会议记录笔记本经过二次鉴定,鉴定结论显示:2015年9月和2016年4月两个半年时间差的鉴定样本,为“相近时间形成”。
换句话说李立笔记本上内容就是一次性形成的,也是后来补写的。汪剑武当庭说,这就是袁峰、申鹏、李立“串证”的铁证,他们合谋制造伪证,把责任全部推给了他。他还说,袁峰对他有过知遇之恩,他一直将其奉为兄长,其找到自己当年的记录本时没有及时交给调查组,就是担心自己首先交了此记录本会害了自己的同志,没想到最后他们利用自己的好心陷害自己,真是人心难料。
辩护人称,汪剑武的笔记本虽有涂改痕迹,但经过二次鉴定,“能证实其笔记本内容系当年书写形成。”其未经修改的内容完全能印证其所陈述的案件真实情况。法庭应该充分重视。
在当庭质证的朱绍东案件的案卷中,朱绍东在笔录中承认,袁涛(袁峰的弟弟)送了他四千元的香烟。朱绍东坦承“袁涛送我烟的原因是袁涛害怕我和秦小玲在查办公安的案件的时候,对他的哥哥袁峰使坏,他才送烟给我的。”
事实上,汪剑武在被留置后的多份自述和多次开庭中,均表示,在被留置前,曾接到熟悉朱绍东的友人传话,表示县监委正在调查公安局,建议他想办法送钱确保无事,而汪剑武觉得自己并无什么违法违规作为,直接拒绝了这一提议。
汪剑武案发回重审期间,曾经主管镇雄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先后任县公安局副局长和政委的袁峰被免职降为副主任科员,调离警察岗位,去了县人大上班。
汪剑武表示,其实从某种角度说,袁峰也是朱绍东和秦小玲敲诈的受害者,但是他们不应该把别人的不法加害行为转手又转嫁给他,帮着冤枉他,这也害了他们自己。
10月28日的庭审中,辩护人多次向昭通市检察院及昭通法院支持调取众多相关证据还原案件事实和真相表示真诚致谢,为他们能坚守法律的公平正义表示敬意。
汪剑武两位辩护律师表示,朱绍东和秦小玲虽然是以监委名义办案,但朱绍东根本就不是监委工作人员,他们的调查行为是在蒙蔽欺骗组织的情况下进行的,指控汪剑武的证据体系也是漏洞百出,为此他们的不法行为也已经被上级监委发现并予以了惩治。
两位辩护律师认为,本案正是在昭通市检察院、昭通中院和昭通市监察委内部诸多坚持法治原则的司法人员和监察人员的支持下,通过两年多的调取证据,才查明了事实,呈现了真相。
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再审二审中,司法机关只有依法彻底纠正秦朱等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公正判决汪剑武无罪,才是真正维护国家监察权,维护法治的正确作为。”
编辑:刘文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