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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涉嫌重大专案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为何不予批捕?

来源:国普网 作者:何山 时间:2024/6/2 15:26:00

【案情简介】              

谢某与某重大医疗专案有关,其被抓捕前将所有药品低价出售给好友邹某。邹某认为谢某曾在医院就职,故未怀疑药品的来源。后谢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通过调查,公安机关认为邹某帮助谢某实施了转移犯罪所得的行为,故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邹某刑事拘留。

犯罪嫌疑人邹某的家属找到何山律师,委托其担任邹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对犯罪嫌疑人邹某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邹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未移送审查起诉。

【律师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审查批捕阶段是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重要窗口期,何山律师得知公安机关已经报请检察院对邹某批准逮捕后,第一时间联系检察院,明确要求检察院审查逮捕时听取辩护意见。

根据何山律师的辩护意见,本案的核心要点如下: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故意犯罪,构成该罪要求其主观上必须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财物,且客观上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邹某不知道其收购的涉案药品是犯罪所得,主观上没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故意,不符合该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不构成该罪。

二、犯罪嫌疑人邹某对其收购药品数量、次数、金额等详细信息均不清楚,没有确凿证据证明上述情况。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证明有犯罪事实,不符合逮捕条件。

三、犯罪嫌疑人邹某没有犯罪前科,在本案中不涉嫌暴力犯罪,对其取保候审没有社会危险性。

四、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列入2021年工作要点,表明“少捕慎诉慎押”从司法理念上升为党和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为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进一步规范取保候审工作,202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安全部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对“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的再次体现。

综上,何山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邹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主、客观方面均证据不足,且没有社会危险性,按上述法律法规及刑事司法政策应当不予批捕,对其取保候审。

检察院采纳了何山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后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邹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至今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编辑:庄清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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